此文摘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》第57-73页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
国父的语示,非常剀切明了。郑注谓: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;家,大夫之采地。
因为人民的知识程度既有不足,遇到行使选举权、罢免权的时候,固然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;创制、复决两权之行使,则尤成问题。……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,不仁而在高位,是播其恶于众也。继起的儒者,对于德礼和刑罚的见解,也大都大同小异,所以不但历三国、魏、晋、南北朝历代,虽各有法律的制定,而没有什么根本的变更,就是由隋、唐、五代,以至宋、元、明、清,也始终是一脉相承,保持这一个传统的精神。这一个法典,迅速地影响到各国的法律,流风所播,仿佛个人乃是最终的目的,社会简直是为个人而存在,只知道有个人的利益,而不知道有社会的利益。这种自由,才是真正的自由。
敬王七年,晋铸刑鼎,均见经传。关于监狱者,《周礼·大司寇》云:以圜土聚教罢民(注云:圜土,狱城也,聚罢民其中,困苦以教之为善也,民不愍作劳,有似于罢)。司市市师莅于思次(市,亭也)而听大治大讼,胥师贾师莅于介次(小市亭也)而听小治小讼又市刑宪罚(博其罚于肆)中刑徇罚(示其罚于市)大刑扑罚,其附于刑者归于土皆其例也。
周制判处罪刑,又因被告人之身份、地位、能力而有所轩轾,即所谓八辟之法是也。叔孙通益《傍章》十八篇。设司虢禁暴民,司稽巡察犯禁及盗贼。亦为天子统驭诸侯宪法之一部。
至今亦有传本,内容较唐律无多变革也。明置各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,按临所至,必先审问罪囚,吊刷案卷,有故出人者,理辩之。
明永乐中,定热审之例,远袭用制月令孟夏断薄刑,决小罪,出轻系之意。著书六十一部,一千四百卷。更以支配民众之便利,产生裂土分封之制度。明尊卑爵秩等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,次有功者显荣。
五谷不时,果实未熟,不粥于市。⑬凡货物不出于关,而绕越避税者,没收货物,并罚其人。小司徒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。宗室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。
《禹贡》全篇,叙土地整理之大政,树版籍田制之典则,亦成功于虞代也。犯禁者,没入其货,罚其人。
三日无人寻者则没入官。夏制,刑罚大辟二百,膑辟三百,宫辟五百,劓、墨各千,共为三千,至周而删去五百,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。
其轻佼、越城、博戏、借假、不廉、淫侈、逾制,悉人杂法。《周官·市制》,亦以井井有条之头脑,为紧密之组织。当时之童谣曰立我蒸民,莫匪尔极,不识不知,顺帝之则,则,法则也。)士之八成,则为成案之录集,所以供断狱者之参考。我国历史虽曾有几度异族之侵入,但如辽金元乃至满清,仅能一时握有政权,而法律系统,都仍沿旧惯,惟元代略有更张,而为时至暂,在我国社会,未能发生影响。每一民众,皆为国家之一体。
周穆王季年(民元前2860年,西元前950年顷)作《吕刑》布诸各国,参仿夏后氏之制,本罪疑惟轻之旨,增加罚金刑以处疑狱。其重视证据方法之诉讼法则,可以考见。
周代刑法,因地域职事,而分为五种,亦谓之五刑。其民众及地方组织之整齐划一,亦为任何国家所不及。
嗣后道光二十九年,乃至咸丰二年,同治二年及至八年,均由律例馆将历年成案详加校订。(二)成熟期洎乎唐虞,典章制度,己大有可观。
若无授无节,则纳之圜土。邦典即邦之六典,一、治典,所以经邦国,治官府纪万民者;二、教典,所以安邦国,教官府扰万民者;三、礼典,所以和邦国,统百官,谐万民者;四、政典,所以平那国,正百官,均万民者;五、刑典,所以诘邦国,刑百官,纠万民者;六、事典,可以富邦国,任百官,生万民者。胡元人主中国,曾于英宗至治三年,须定《大元通制》,内载诏制九十四条,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,断例七百十七条。至隋高祖于开皇元年、三年,先后诏高颍、苏威等更定新律。
周代法律制度之周备,立法精神及其采用政策之完善,可谓登峰造极矣。其编制则分卫禁、职制、祭令、学规、学律、户婚、食货、大恶、奸非、盗贼、诈伪、诉讼、斗殴、杀伤、禁令、杂犯、捕亡、恤刑、平反十九门,非复唐宋之旧矣。
而关于人民相互间之文契,所谓傅别盟约质剂,皆由国家吏员参与其事而保存之。⑤伪饰之禁,对民、商、贾、工,各有十二条,使毋得造作贩卖而收畜。
壹曰赦幼弱,再曰赦老耄,三日赦蠢愚。同时颁《大清律例》,将律文及历年奏定成例,折衷损益,为四百三十六门,千有余条。
以其违反国家意思,而害于公共生存发达也。典,经守大法也,即治典、教典、礼典、政典、刑典、事典六种。秦破周制,设廷尉于中央各郡置太守、郡丞,县置长令及县丞,乡置啬夫、游缴。此项法典之完成,在周成王初年,即西历纪元前1100年,民国纪元前三千年也。
则,训为法则,即祭祀、法则、废置、禄位、赋贡、礼俗、刑赏、由役八种。日本学者指此制为我国之陪审制度。
如罗马公认法学者之意见然。以待不时之需用者,照原价卖出之。
宋置提点刑狱公事,掌察所部之狱讼,而平民曲直。为聚众罢民之所,处三罚而布改之过失者,害人而未丽于法者,迁徙而无旌节者。